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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封禁代駕賬號 平臺不能太“任性”
2023年07月10日 09:03 來源:人民法院報 關燈

圖為本案庭審現場。

導讀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私家車的普及,代駕行業(yè)悄然興起。特別是互聯網代駕平臺受到廣大用戶的青睞,也帶動了一波又一波的兼職和就業(yè)。保障代駕司機的合法勞動權益,既是行業(yè)發(fā)展的重要支撐,也是勞動者切身利益所在。近日,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代駕平臺違反合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的案件,法院判決代駕平臺賠償司機封禁賬號期間的合理經濟損失共計3000元。此案是新業(yè)態(tài)勞動者積極維權的典型案例,對保護新業(yè)態(tài)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案件審理和判決以民法典中確立的法律原則、法律規(guī)則為基本依據,通過能動司法、公正司法,充分發(fā)揮司法裁判的指引、評價、教育功能,為新業(yè)態(tài)勞動者撐起勞動權益保護“法治后盾”。

代駕賬號突遭平臺封禁

2021年11月,尚先生在A平臺申請注冊了代駕賬號,并線上簽訂了《用戶服務協(xié)議(司機端)》,成為了一名代駕司機。《用戶服務協(xié)議(司機端)》里約定由A平臺為代駕司機提供來自代駕服務需求用戶的訂單匹配、派送及相關服務。司機通過平臺接單獲得的代駕服務費可直接進行提現。為了擴大接單范圍,尚先生還在B平臺同步注冊了代駕賬號,A、B平臺同屬于某導航地圖的下游平臺。隨后,尚先生開始在A、B平臺代駕接單,正式開啟了作為代駕司機的職業(yè)生涯。

2022年2月5日,尚先生在B平臺接獲一代駕訂單,尚先生及時趕到接車地點,但由于乘客醉酒,二人之間發(fā)生爭執(zhí),隨后乘客將尚先生投訴并報警。B平臺在得知此事后將尚先生的代駕賬戶予以“封禁”。

2022年2月25日,尚先生突然發(fā)現他在A平臺的代駕賬號也被封禁,系統(tǒng)提示他“賬號正在封禁中,不可進行接單”。但是,尚先生此前并沒有收到A平臺的任何通知,對于A平臺封禁自己賬號的原因,尚先生也是一頭霧水,無從知曉。

2022年3月2日,尚先生電話聯系A平臺客服詢問具體情況,客服人員告知尚先生之所以封禁他的賬號,是因為他在某導航地圖下屬的B平臺提供代駕服務時,存在損害乘客利益并不配合處理的行為,于是,某導航地圖對尚先生的所有代駕賬號進行了封禁。

尚先生認為,自己從事代駕工作以來,一直遵守代駕平臺的規(guī)章制度,從未有過違法和違規(guī)的行為,在B平臺與乘客發(fā)生糾紛也并非自己的過錯,A平臺封禁他的代駕賬號沒有合理依據。在與代駕平臺多次溝通無果后,尚先生將A平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封禁損失2.3萬余元。

庭審中,A平臺辯稱,他們的上游平臺是某導航地圖,該導航地圖在接到服務訂單后,會分配到旗下隸屬的所有代駕平臺。其間,某導航地圖有權對包括A平臺在內的多家代駕平臺進行管理。如果代駕平臺的司機有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某導航地圖可以對司機的賬號進行關閉處理。因尚先生在B平臺服務時與乘客產生爭執(zhí),后被乘客投訴,某導航地圖認為,尚先生的行為存在一定的風險,所以封禁了尚先生在某導航地圖旗下的所有代駕賬號,從而降低風險。

尚先生則認為,在自己和B平臺的訴訟中,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已經判決B平臺將自己的代駕賬號解除封禁并賠償損失。對于A平臺授權某導航地圖管理代駕平臺的事自己并不知情,A平臺也不能證明自己違反了服務協(xié)議中的條款。

平臺無故封禁賬號構成違約

房山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尚先生與A平臺簽訂的《用戶服務協(xié)議(司機端)》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队脩舴諈f(xié)議(司機端)》對代駕司機和代駕平臺的權利義務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司機和平臺作為合同的雙方均應遵照協(xié)議內容履行。從《用戶服務協(xié)議(司機端)》和尚先生的履行情況來看,尚先生的行為符合協(xié)議約定,A平臺在尚先生沒有違反其平臺規(guī)則的情況下,于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8月22日對尚先生的代駕賬號持續(xù)采取限制措施,已構成違約。

A平臺雖辯稱因尚先生在案外網約車平臺曾發(fā)生糾紛,后某導航地圖基于風險控制,對尚先生的賬號進行封禁,并且A平臺表示曾授權某導航地圖對該平臺進行管理。但是,《用戶服務協(xié)議(司機端)》并未約定某導航地圖是A平臺授權的主管部門、享有對A平臺的代駕司機進行管理的有關權利;若A平臺與案外平臺簽有統(tǒng)一的管理協(xié)議,也應該向尚先生明確告知。因此,即使尚先生在案外網約車平臺上存在與乘客發(fā)生糾紛的行為,該行為也并不能直接導致尚先生在A平臺上存在違約行為。

法院認為,作為電子商務平臺運營者,A平臺既要保障乘客人身、財產安全,也不能損害代駕司機的合法權利。A平臺雖有權制定規(guī)章制度以維護平臺經營管理和安全秩序,但應注意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不得濫用規(guī)則制定權和平臺優(yōu)勢地位。對于A平臺的無故封禁行為對尚先生造成的損失,法院參照同類行業(yè)的一般收入水平、預期收益和本案的具體案情,酌情判決A平臺賠償尚先生經濟損失3000元。

一審判決后,尚先生認為賠償數額過低,遂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代駕司機的行業(yè)性質決定其可以同時與多個服務平臺建立服務合同關系,從哪個平臺接單具有一定的隨機性與不確定性;其次,尚先生應就其主張的營運損失承擔舉證責任,尚先生向本院主張的損失計算標準僅為其賬號封禁前一日收入,不具有長期性和穩(wěn)定性;再次,一審法院參照同類行業(yè)的一般收入水平、預期收益和本案的具體案情酌情確定損失數額,并無明顯不妥,應予以維持。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解析

厘清代駕平臺封禁司機賬號的權責邊界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A平臺對尚先生采取封禁賬號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二是若違約成立,對尚先生的經濟損失賠償金額應如何認定。

針對焦點一,根據電子商務法相關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權對違反平臺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的網絡用戶實施警示、暫?;蛘呓K止服務等措施。由此可知,網絡平臺享有一定的懲罰處置權,以實現其管理職能和自治目標。但是,平臺行使處置權須依法依規(guī)進行,不得濫用權力擴大懲罰的范圍和力度。在本案中,《用戶服務協(xié)議(司機端)》取得了代駕平臺和司機的一致同意,是已經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服務協(xié)議中對代駕司機須遵守的平臺規(guī)則和履行的代駕義務作出了約定,雙方均應遵照協(xié)議履行。

在《用戶服務協(xié)議(司機端)》的履行過程中,尚先生并未實施違反協(xié)議內容且需要封禁賬號的行為。A平臺雖主張因尚先生在B平臺存在與客戶發(fā)生糾紛的行為,某導航地圖基于風險控制,對尚先生采取封禁賬戶的限制措施。但是,其一,服務協(xié)議中并未約定某導航地圖有權對A平臺的代駕司機進行管理的有關內容;其二,尚先生在案外B平臺的行為并不足以導致其在A平臺存在違規(guī)行為。在封禁賬戶后,A平臺亦未在第一時間告知尚先生封號原因和申訴復議的途徑。A平臺隨意封禁尚先生賬號的行為,已經違反用戶協(xié)議的約定,侵犯了尚先生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A平臺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強行封禁尚先生賬號,對尚先生的正常接單造成影響,A平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針對焦點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此可知,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目的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補償,而非通過賠償額外獲益。違約方僅就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由于市場風險和機會選擇等因素以及雙方當事人均不能預見到的損失,由于與違約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違約方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尚先生營運損失的確定,需要考慮幾個方面。首先,代駕收入與工作方式有關。代駕司機可以同時與多個代駕平臺建立服務合同關系,司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代駕平臺接單并獲取收益,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和自主決定權。A平臺對尚先生賬號的封禁并不會當然導致尚先生無單可接,尚先生仍可在其他代駕平臺接單并獲得收入。

其次,代駕收入受市場因素影響。影響代駕司機收入的因素包括主觀因素,如在線時長、服務水平等,還包括客觀因素,如住所周邊環(huán)境、淡旺季、天氣狀況等,代駕收入的穩(wěn)定性相較一般服務行業(yè)不高。尚先生主張的損失計算標準僅為賬號封禁前一日收入,不具有通常性和長期性。

最后,根據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原則,尚先生應就其主張的營運損失承擔舉證責任。尚先生不能提供其被封禁賬號前一年度的月、日平均收入作為計算經濟損失標準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此情況下,當損失金額難以計算時,由法院依靠經驗法則進行合理判斷,綜合考慮尚先生在他處的工作收入、同行業(yè)一般收入水平、市場風險因素、成本支出因素等酌情確定A平臺對尚先生的經濟損失賠償數額。

■專家點評

保障代駕司機合法勞動權益

北京工商大學教授 張 艷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fā)展,網約車、代駕平臺不僅給消費者的出行帶來巨大便利,而且給廣大司機提供工作崗位和經濟收入。為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眾的出行安全,代駕平臺有責任加強安全管理,但與此同時,對于代駕司機合法權益的保障同樣不容忽視。

本案中,A平臺以“我的地盤我做主”的姿態(tài)隨意處置尚先生的代駕賬號,其行為已經違反合同約定,侵犯了代駕司機的合法權益。代駕司機作為一類新職業(yè)群體,是代駕平臺主要的服務用戶群體之一,且相較于代駕平臺,司機在締約及履約過程中都屬于弱勢的一方,代駕平臺應對司機的基本勞動權益予以保障。結合本案案情來說,代駕平臺在制定和實施服務協(xié)議時,應確保公平、合理、不得有違比例原則、不得損害司機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說,代駕平臺應在服務協(xié)議中對司機采取封禁賬號等處罰措施的情形作出提前約定,對于平臺之間實行聯合統(tǒng)一管理的情況還應當著重提示和說明;在采取封禁等措施后應第一時間告知司機原因和期限,給予司機申訴辯解的機會;代駕平臺在采取處置措施時還應堅持措施大小與違規(guī)程度相適應的原則,對于處置措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應就此給司機造成的損失承擔適度的賠償責任。只有平臺切實履行好自身職責,保護司乘雙方的合法權益,才能推動代駕行業(yè)長久良性發(fā)展。

此外,對于代駕司機等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需要從法律司法層面予以保障。既要加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guī)合理確定平臺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還要在司法實踐中盡快統(tǒng)一審理裁判尺度,以司法力量支持和規(guī)范新業(yè)態(tài)新經濟,為代駕司機等新業(yè)態(tài)勞動者撐起“法治后盾”。(房昕 吳衛(wèi)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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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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